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婺城区、金东区科技局、财*局,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局、财*局,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,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:

根据《金华市人民*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》(金*发〔2016〕54号)、《金华市人民*关于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》(金*发〔2017〕30号)等文件精神,我们研究制订了《金华市专利项目资金管理细则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
附件:金华市专利项目资金管理细则



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     金华市财*局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7年9月21日




金华市专利项目资金管理细则





为鼓励发明创造,促进专利产业化,根据《金华市人民*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》(金*发〔2016〕54号)、《金华市人民*关于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》(金*发〔2017〕30号)等文件精神,制定本细则。

一、项目资金用途:

(一)授权发明专利资助、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补助。

(二)中国、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,市专利实施奖获奖企事业单位,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(专利示范)企业奖励。

(三)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。

(四)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补助。

二、资助奖励标准:

(一)授权发明专利资助:

1. 授权国内发明专利,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。

2.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(PCT)途径、巴黎公约途径获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,根据实际缴纳官费额(不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)给予每件总额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。

3. 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所缴年费(限2017年至2020年执行),有效期第1-6年补助50%,第7-9年补助35%,第10-15年补助25%。

(二)中国专利金奖、优秀奖获奖专利,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浙江省专利金奖、优秀奖获奖专利,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(三)市专利实施奖获奖企业,按一、二、三等奖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、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(四)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(优势)企业、省级专利示范企业,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(五)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,给予不高于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%的贴息补助,单个企业一年最高资助30万元。非纯专利权质押贷款的,仅补助专利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。

(六)企业购买专利保险,给予保费50%的补助,单个企业一年最高资助10万元。

三、资助奖励对象需提供的材料:

(一)授权国内发明专利资助,专利权人为市区企事业单位的,提供专利资金申请表、专利证书复印件;专利权人为非市区居民个人的,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、与市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。

(二)授权国外发明专利资助,专利权人为市区企事业单位的,提供专利资金申请表,专利证书原件、第三方机构翻译件,专利审查机构的缴费凭证复印件(标注按缴费时汇率换算的人民币金额);专利权人为非市区居民个人的,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、与市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。

(三)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专利质押贷款补助申请表,申请企业与银行的当年借款合同、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原件,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、银行出具的贷后企业征信记录中关于该笔贷款担保信息复印件。

(四)专利保险提供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,申请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专利保险单原件,专利保险费发票原件。

中国专利金奖、优秀奖,省专利金奖、优秀奖,市专利实施奖的获奖企事业单位,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(优势)企业、省级专利示范企业,由市科技局凭认定文件拨付奖励资金;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所缴年费,由市科技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记录拨付补助资金。

四、审批程序:

(一)授权发明专利资助、市专利实施奖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、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的申请(申报)材料,委托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和初审,市科技局负责审核;对市专利实施奖申报企业,市科技局还应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。

(二)市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,经公示并报市*同意后,会同市财*局按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*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》(金*发〔2015〕40号)文件规定程序兑现。

五、市专利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、监督检查、绩效评价、负面清单行为处理等依据《金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
六、本细则适用于市区。此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
金市科[2017]63号.pdf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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